保姆提供家务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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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4:56

近年来,从家务清理到烹饪保洁,从母婴护理到居家养老,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加速释放,家政保姆的价格也日益增加,越来越多人依托信息提供方寻找合适的家政保姆,提供家务劳动。

家政保姆在雇主家提供日常家务受伤时,

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近期

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明确了提供劳务者在家政服务中

受伤的责任分担

为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

应尽的注意义务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王阿姨与雇主郑先生、信息公司共同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王阿姨为郑先生提供保姆服务,王阿姨依约上门为郑先生提供家政服务。

2022年1月4日下午,王阿姨踩在凳子上晾晒衣服时,凳子发生倾斜身体失衡,从凳子上摔下致左手受伤,后郑先生立即将王阿姨送医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

出院后王阿姨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郑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确认,事发的阳台配有撑衣竿及手摇式升降晾衣架,升降式晾衣架的钢丝绳索部分较为显眼,晾衣架的手摇装置隐藏在阳台墙体内。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及信息公司、郑先生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王阿姨向郑先生提供家政服务,郑先生支付相应的报酬,信息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信息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因此王阿姨与郑先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那么郑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王阿姨向郑先生提供的是家居保洁、衣物洗涤、熨烫与保养、家庭采购、简易家庭餐制作、看护孩童及婴幼儿辅助护理、照顾老人或病人等普通家政服务,郑先生并未安排王阿姨从事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其他危险劳务;

其次,郑先生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了升降晾衣架及撑衣竿,在通常情况下已足以保障王阿姨晾晒衣物的安全环境,王阿姨作为专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为郑先生提供劳务,且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发时,王阿姨已在合同约定的场所提供劳务近两个月,理应对工作环境较为熟悉,劳务场所阳台安装有手摇式升降晾衣架并配有撑衣竿,且升降式晾衣架的特征较为明显,王阿姨作为对工作环境已较为熟悉的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其主张不知晓晾衣架可手摇升降,不符合常理。王阿姨在晾晒衣物时,放弃使用升降式晾衣架及撑衣竿等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而是采用站上凳子挂取衣物的方式,其具有明显过错,由此导致自身摔倒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郑先生作为雇主,已经为王阿姨提供了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且其在王阿姨受伤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1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02

接受劳务方过错的认定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不是无限的,而应与之能力相匹配,判断其对于某项危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考虑该危害是否可以预见、是否已采取措施避免等因素。

法官提醒

作为雇主

应在接受劳务的场所提供合适的家务辅助工具和必要的防护措施,为提供劳务者创造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在安排工作时不应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并在伤害发生时提供及时、积极的救助义务。

作为提供劳务者

在上门提供劳务前应经过专业的家政服务培训,在从事家政服务时应选择安全有效的操作方式,对自身的安全保障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采取可能产生受伤风险的服务方式。

原标题:《保姆提供家务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