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1-2646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家政服务13825404095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标准 市区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按户发放。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标准为每户3000元/次,富阳区、临安区标准为每户1800元/次。 因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二、私有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二)由补偿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各区域范围对应的标准支付1倍临时过渡费。 (三)临时过渡人数按被补偿人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 (四)临时过渡时间计算标准: 2.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3.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过渡费。 三、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非住宅用房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房屋用途确定,工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搬迁费;搬迁造成局部损坏的,搬迁费补贴比例视损坏程度予以确定。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特殊设施的搬迁费用,按征收时的实际发生费用据实补贴。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施行前征收的私有住宅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其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已一次性发放搬家补贴费的除外。市政府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关费用标准。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2.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 临时过渡费标准 序号 区域范围 标 准 (元/人·月) 1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1000 2 萧山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余杭区(余杭、仓前、闲林、五常、中泰、良渚街道,瓶窑镇) 800 3 萧山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余杭区(仁和街道,径山、黄湖、鸬鸟、百丈镇)、临平区、钱塘区、临安区 600 4 富阳区 400 附件2 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序号 区域范围 住宅搬家补贴费 (元/户·次)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 (元/平方米) 1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 3000 工业用房80 商业用房50 综合用房30 2 富阳区、临安区 1800
文号:
杭政办函〔2021〕59号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1-2021-00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私有住宅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08 16:1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根据私有住宅所在区域范围确定。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费。
1.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