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 | 这两类家政服务类型区别不小 你能分清吗?
政务:北京石景山法院 2020-11-13 17:26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庭内外杂志社 ,保安保洁13825404095作者韩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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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雇佣型家政服务,一种是员工型家政服务,虽然只是几字之差,它们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权责划分可是相差甚远。
雇佣型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雇主与雇工之间通过亲友或他人介绍、网站联络的方式形成联系并建立家政服务关系,双方确认后即形成正式的雇佣关系,一般不会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类雇佣关系中,根据介绍人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自雇型家政服务和中介型家政服务。
自雇型家政服务多是经亲朋好友或熟人推荐后,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达成合意,并形成雇佣关系。例如,王阿姨和李阿姨住在同一个小区,王阿姨告诉李阿姨自己家里想找一个家政服务人员,于是李阿姨把亲戚家从事家政服务的侄女小王推荐给王阿姨,最终李阿姨雇用了小王。这种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比较简单,只有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两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按照侵权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小王在李阿姨家工作时给别人造成了伤害,由李阿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中小王自己受到伤害,那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中介型家政服务,法律上也称为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公司作为一种单纯的中介机构,根据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为双方安排见面接洽,按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直接协商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由雇主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工资。比如,某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接受了李阿姨的委托,帮忙寻找一个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根据李阿姨的要求,从公司搜集的资料库里推荐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最终李阿姨和选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商议后续的服务费用,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应的中介费。
这类法律关系中涉及三类主体,其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仍然形成雇佣关系;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都是委托人,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机构形成居间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雇员和雇主是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中介型家政服务机构的角色相当于居间人,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雇主和雇员双方的需求,为其提供洽谈的机会,并促成雇佣合同的订立,以收取中介费为盈利点,其并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要求而出现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如果是因为家政中介机构违反如实报告义务而发生纠纷的,则按照居间合同规则处理。
员工型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员工型家政服务,也称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支付工资。对外家政服务机构直接与客户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后,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里进行工作,客户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例如,李阿姨去某专业家政服务公司寻找服务人员,根据李阿姨的需求,家政服务公司与李阿姨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为其选派合适的员工上岗服务,李阿姨向家政公司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在这种家政服务关系中,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家政服务机构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家政公司规定,劳动报酬由家政公司支付,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王某是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李某家打扫卫生。在工作中,王某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腿部骨折,李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提出王某是家政公司员工,因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工作安排而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某是在为李某服务时受伤的,应由李某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案例中,王某与家政服务中心确立了劳动关系,其劳动行为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家政服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员工在从业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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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后,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劳动者,在从业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家政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劳动者身份,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地点、内容、休息休假和薪资待遇等问题, 按规定接受单位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是要求家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解决工作中的后顾之忧和权责纠纷,从而更安心地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对于家政服务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四是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特殊的技能型岗位,劳动者在从业时要具备岗位要求的健康证和相关资格证书,避免在工作中因资质不全而出现违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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