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膳房(建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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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00:26

清雍正二年六月谕膳房:“凡粥饭及肴馔等类,食毕有余者,切不可抛弃沟渠。或与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则哺猫犬。再不可用,则晒干以饲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