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自2009年起一直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家打扫卫生。每星期打扫三次卫生,惠州家政13825404095每次两个半小时,每次报酬60元。2011年 1月25日,张某在擦拭被告李某家厨房墙壁瓷砖时,从凳子上摔下,导致原告左腿胫骨中断骨折,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3321元。为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9321元。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张某除了向我家提供家庭清洁服务外,还为其他家庭提供清洁服务工作。并且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依自己的技能独立的完成工作,不受我的指挥和支配。原告张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摔伤,原告张某自己过错,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观点】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以钟点工的形式为被告李某家庭提供清洁服务并获取报酬。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对此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被告李某除了按约定支付报酬外,在原告张某提供劳务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重大过错,故原告张某的损失应有被告李某予以赔偿。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8800元。
【评析】
一、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
钟点工提供劳务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钟点工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中介指定钟点工的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劳务中介按月支付钟点工报酬。另一种是劳务中介只介绍,由钟点工自行与雇主商定报酬及工作时间,由雇主直接向钟点工支付报酬。如果是第一种情形,钟点工与劳务中介形成劳动关系,钟点工受伤由劳务中介按工伤待遇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经家政服务中介的介绍为被告李某家庭提供清洁服务,由被告李某直接向原告张某支付报酬,原告张某在被告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务(被告家中),使用被告提供的劳动工具,原告只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提供适合擦拭墙壁高处污垢的劳动工具,致使原告站在凳子上擦拭墙壁高处污垢,产生安全隐患,被告负有重大过失。原告张某也存在过失,应该预见到站在凳子上有一定危险,但是毕竟是在室内,而且使用的是家庭内平常使用的凳子,只有几十公分高度,故原告的过错只是一般过错不是重大过错,所以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