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问题一直在困惑着我,家政服务13825404095我们公司最近招聘了两名外地的女性清洁工,跟她们谈好了公司福利工资待遇后,我们双方达成了不买社保,并将公司需要负担的社保部分的一半补贴到她们的工资中决定,这样的话对于公司和从未买过社保的她们来说都是不错的决定,但是我还要不要给她们签劳动合同呢?还是签劳务协议就可以?”
律师解答:
签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要看员工是否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如果符合,即便签订劳务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即认定劳动关系不仅仅要从签订的合同本身出发,更要深究工作的实质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其实质内容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和“五大证据”,就可认定存在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必在意其外在形式和其用工期限长短。
保洁工作属于非核心业务岗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建议尽可能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清洁工直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受限于任何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亦不会有违法解除的风险。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约定工资包含社保费用,由本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申报,可以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此外,由于清洁工属于经常性使用的兼职、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还可以与相应符合资质的保洁公司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将该部分工作外包出去,避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最后,临时性的保洁、家政工作,可以签订劳务协议,但必须书面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工作内容为兼职性质、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如因图方便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只要满16岁至未退休的人员原则上都属于劳动者,因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工作属性,如发生纠纷,公司很有可能承担应当按劳动关系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即使是建立劳务关系的员工,公司也有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的雇主责任,务必为劳务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比如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案例
2012年6月12日,朱某在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1700元。朱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务承包合同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表述公司对朱某工作进行考勤。同时朱某举示了加盖公司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工作证中写明了朱某的职位。公司认可该工作证的真实性,但主张工作证是为了方便朱某进出厂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确认如果朱某一个月工作未满22天,就没有1700元。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考勤记录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在此情况下,公司否认与朱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朱某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承包关系,但在无法提供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公司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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